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民國87年8月26日發起人會議草擬
民國87年9月18日發起人會議及第一次籌備會修正
民國87年11月27日第二次籌備會修正
民國88年1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94年2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95年2月23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97年2月21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98年2月1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01年2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02年3月6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03年2月18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06年2月22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09年4月16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11年4月13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13年4月18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115年1月29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發展,促進社會安寧;提高服務
品質,樹立同業信譽;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並得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同業及其相關事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同業及其相關事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六、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保障及服務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八、關於參加社會運動及各種社會服務事項。
九、關於輔導同業走向制度化、專業化及提升本事業服務品質,得辦理同業及相關事業職能專業訓練、講
座、研習營、研討會、專業課程、座談會、進修會、研究、發展、調查、統計、評鑑及推廣事項。
十、關於會員結合相關事業專業知識、操作技術、工作規則、工作管制準則、管理制度、專業證照之聯繫、
服務資訊交流與合作,提供消費者高層次整合式服務。
十一、關於會員公寓大廈建築物環境使用維護、生活與商業支援服務及建築物資產管理等專業技能訓練及業
務講習,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包括但不限於清潔服務人員、防火管理人、勞工安全
衛生教育、不動產經紀人員證照之取得,並協助前項服務產業之研究、專業訓練課程及發展。
十二、關於會員法令宣導、意見聯繫、會務發展、專業新知、教育訓練、課程、技檢、證照、調查統計、研
究、傳播、事件報導、推廣發展之需要,得出版宣傳品及相關媒體事項。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相關事業」,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業,包括公寓大廈建
築物與環境使用維護事業、生活與商業支援服務事業及資產管理服務事業等項目。
第 六 條 本會舉辦前條第二項所定之「相關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七 條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 八 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 員
第 九 條 凡在桃園市行政區內,依法取得政府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加
入本公會為會員。入會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正式會員」。其非登記於
桃園市行政區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申請加入本會稱為「普通會員」,另從事與本業相關業務之合法公司
(只限不同組織、行業),均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
「正式會員」、「普通會員」登記之營業地址變更,關於會員類別認定,依變更後登記地址比照前項辦理;
停權之會員申請復權時,依申請復權時登記地址比照前項辦理。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以成年者,並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為
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如不按照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
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
會議,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
職,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其復權補繳欠費依據以公司統一編號為認定,若欠費公司以原有統一編號公司申請
復權,應補繳所欠之常年會費,始得復權。會員為「停權」逾六個月尚未復權者,應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
籍。嗣後復權,按當時申請入會規定辦理,但其積欠會費仍須繳付。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或因遷移其他區域、或因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經理事會
決議通過後行之,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理事會通過,
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均選派會員代表一名,每一會員每月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徹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推派之會員代
表,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
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普通會員、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除不
得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權等法定權力外,其他會員權益均同。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
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理事會通過後,應
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正式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按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為保障不同性別公平參與與決策機會,將理監事單一性別名額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以提升團體組成及發
聲多元性。
第廿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通過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而得票數次多者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
副理事長代理之,或另推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年度決算及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當選之理、監事或常務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被罷免或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發生第十四條情事之一者。
第三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卅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卅二條 本會歷任理事長均聘任為榮譽理事長,卸任理事長則聘為名譽理事長,襄助新任理事長推展會務,另由理事會聘任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卅三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兩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第卅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各款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解職。
四、清算事項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六、團體之解散。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LINE或簡訊等方式通知。
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方式,理事長、常務監事得視召開當時情況依「遠距視訊會議實施辦法」以遠距視訊會議方式召開。
第卅六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理事之辭職,除非有財務問題尚未清楚外,辭職書送達即生效。
第卅七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監事之辭職,除非有財務問題尚未清楚外,辭職書送達即生效。
第卅八條 一、理事長及常務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如期召開會議者,得由過半數之理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二、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正,於每一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常年會費:每一會員公司每月需繳交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除第一年需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外,第二年起採半年繳方式繳納,分於每年一月五日及七月五日前繳納。會費繳納完成,公會始製發會員證書及比價證明。
事業費:視需要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孳息。
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
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
大會追認通過。
第四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
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服務規則另訂定之。
第四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